在房屋買賣交易中,是賣方“先過戶”還是買方“先付款”?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卻讓一些房屋買賣當事人很是困擾。我院源潭法庭近日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就是因為這個“先過戶”與“先付款”問題讓買賣雙方糾纏了十年之久,交易一直無法順利完成。
案情回放:
2008年8月,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告購買原告位于清遠某地的三間商鋪,并約定了總價款。合同簽訂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筆首付款后,原被告因辦證與付款先后問題發(fā)生爭議,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余款,原告亦未給被告辦理相關過戶手續(xù),雙方就此多次協(xié)商無果,導致雙方的房屋買賣交易一拖就是十年。無奈之下,原告來到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約定付清款項、契稅及相關違約金。
庭審中,被告辯稱其不是故意拖延不支付余款,因當時原告房屋尚未能辦證且合同并無約定辦證期限,達到辦證條件后原告亦無主動協(xié)商為被告辦證,卻一直要求被告先付款,在未過戶前拒付尾款是保護自身利益。原告則擔心被告不具備付款能力,或辦證后拒不付款,其自身也存在交易風險。雙方情緒極為激動,互不信任互并相指責,在法庭組織的當庭調(diào)解根本無法達成。
法官支招
庭審結(jié)束后承辦法官了解到原告當時將涉案商鋪低于市場價出售給被告,雙方是較為親密的朋友關系,且商鋪已交付被告使用十年之久。只是在后來因交易風險及出于自身利益保護的心理導致了雙方的信任坍塌,無法順利完成交易。案情并不復雜,可以嘗試再次調(diào)解,承辦法官以此為切入點,決定為雙方搭建一架信任的橋梁助其完成交易,于是法官多次致電原被告,對其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消除雙方對立情緒后,向雙方給出了建議:“被告有支付能力,原告有辦證條件,你們是否可以這樣解決問題,被告將款項交由法院或你們指定信任的一方代為保管,簽訂協(xié)議,辦完證后款項打入原告賬戶。”最終雙方同意了法官的提議,并到法庭由法官主持進行了調(diào)解,約定將房款交雙方信任的第三方保管,辦證后將款項匯入原告賬戶,由法院出具調(diào)解書予以確認。就這樣,困擾了雙方十年之久的“先過戶”還是“先付款”問題,承辦法官一招順利解決!
法官提醒: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關于房款支付與過戶問題不僅要約定具體的履行時間和期限,還應當對于兩者之間的先后履行順序予以明確,以免在實際交易過程中產(chǎn)生不必要的糾紛。(源潭法庭 毛敏靈、麥煥瓊)